日前,河南省交通运输厅、河南省公安厅下发《关于全省流动超限检测点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全省共确定了186个流动超限检测点。
《通知》指出,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和建设标准,加快推进流动超限检测点建设。其中,卸货场须全部硬化处理,避免发生扬尘污染;场内应安装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静态称重设备,并接入治超联网信息系统;统一流动超限检测点外观标识和安装指示引导标志标牌,公示单位名称、执法依据、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。2019年3月底前,经批准设置的流动超限检测点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。省交通运输厅、公安厅将联合开展督导检查,对批而不建、建设迟缓的进行挂牌督办,经督办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,将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。
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加强流动超限检测点的执法管理,明确职责分工,规范工作流程,严禁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和流动超限检测点以外的停车场、卸货场等开展货车超限超载现场检查处罚。流动超限检测点运行后,要定期论证评估,适时提出布局调整优化意见,经省交通运输厅、公安厅审核确认后,统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调整,切实发挥好流动超限检测点的执法效能。